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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馆管理规定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公共场所。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师生,保护读者的权益,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图书馆规则》。

一、读者入馆须知

1、读者须凭本馆发放的借阅证进入图书馆,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注意个人仪表,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勿穿背心、拖鞋入馆。本人的书包、书籍等用品不得携带入书库。

3、保持馆内整洁、安静,请勿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得在馆内吃零食,保持桌椅整齐。入室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静音状态。

4、爱护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涂抹、刻划和撕裁,否则须按规定赔偿处罚

5、本馆为无烟图书馆,禁止在馆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请勿触摸消防安全设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6、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出入图书馆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应主动接受工作人员检查。请勿在室内从事与借阅无关的活动。 

二、借阅证管理

1、新办借阅证需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收取工本费5元。新生凭新生花名册,以班级为单位由本馆流通部统一制作,经培训合格后发放。新进的教职员工,凭学校人事处通知单或部门证明到图书馆办理。

2、每位读者只能持有一张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涂改,否则本馆有权收回。

3、读者对借阅证要妥善保管,若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以免图书被人冒用。挂失之前,借阅证被他人冒用,后果由借阅证本人负责,图书馆不承担责任。借阅证找到,凭借阅证及学生证取消挂失。

4、补办借阅证一张10元,补证手续办完后,原借阅证又找到概不退款。

5、借阅证因损坏严重,不能继续使用者可办理换证。换证时须归还原证并交纳5元换证费。补、换证前还清所借图书,有过期罚款的先交清罚款。 

三、图书借阅规则

1、借阅量:教学科研人员30册,管理、教辅人员15册,离退休教职工10册,工勤人员5册,学生5册。借期:教师90天,非教学工作人员50天,学生30天。

2、为保持书架上图书整齐和顺序,读者进入书库时首先凭本人借阅证领取“书位牌”,在书库内选择图书时正确使用:从书架上抽出一本图书前,先将书位牌插在该书位置以作记号,浏览该书不满意时,凭书位牌所示原位插回。决定借阅的图书不再调换。对违反书位牌使用规定,造成书架混乱者,将面临整理架位一次,停借半个月的处罚。

3、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凡因个人原因外出不能按期归还者,均应提前续借(期限为20天)或归还,超期图书将按每天每册0.10元罚款。借书期限若横跨寒暑假或节假日时,寒暑假、节假日将不计入借书时间,期限自动顺延;但若图书在寒暑假或节假日之前就已经到期,逾期不还,寒暑假或节假日将算入超期时间。

4、自觉遵守《读者入馆须知》,爱护公共实施和图书,不得损毁、剪裁、涂写、圈点或丢失,不得损坏条码、磁条,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停借或罚款的处罚。

5、借书时读者应仔细检查该书状况,如发现有缺损、破损、涂划等情况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填写“图书损坏情况说明表”或加盖破损缺页章。借出后再发现书刊损毁者,须由借书者赔偿。

6、本馆内原版外文书、工具书、孤本、珍本一律不外借,只供查阅。

7、不得长时间在书库内阅览,更不得在书库内长时间翻阅一本书(特殊情况确需查阅者,应事先向工作人员提出,到指定的地点查阅),否则予以停借半个月处罚。 

四、报刊阅览室规则 

1、报刊阅览室所藏报刊全部开架陈列,供本校读者阅览。校外读者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明,经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室阅览。

2、读者凭本人借阅证,登记并领取号牌后进入浏览区域,浏览区内不允许携带私人书包、书刊等。

3、每次借阅报刊仅限一种(册),将号牌摆放此刊空位处,在出口处登记。所有报刊仅限室内阅览,不得携出室外,阅后主动归还原处。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者,须经图书馆办公室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4、自觉遵守《读者入馆须知》,爱护公共设施和报刊资料,不得乱涂乱画、撕挖书页等,否则将予以赔偿和处罚。保持室内整洁安静,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得在阅览室内使用MP3、“随身听”和收音机等,不得使用阅览室内的电源充电和进行与电有关的活动。

5、服从管理人员安排,讲究文明礼貌。一人一位,不得抢座,不得以任何物品押座,否则管理人员有权对占位物品进行清理。座椅轻拿轻放,坐姿端正,离开前请将椅子摆放原位,保持桌椅整齐。

6、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被停止借阅,并报系部、学工处予以纪律处分。 

五、电子阅览室规则

1、读者使用电子阅览室前需事先购买好上机票,机票面额为0.75元/小时,上一次机网付一张机票。进电子阅览室需出示借阅证和上机证,入室不得穿带铁钉的皮鞋和携带潮湿的雨伞、雨衣入内。

2、读者经登记后对号入座或在工作人员指定的机器上操作,不得随意更换座位,服从机房工作人员的安排与管理

3、读者上网浏览、检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禁私自安装软件玩游戏,严禁进入任何不健康、不安全、不合法的网站,严禁查询、复制和传播淫秽、色情和反动的信息,严禁在网上发布有损国家、学校和他人形象的言论、图片和视频等,严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等活动。

4、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行,维护网络安全,防止病毒侵害,严禁读者删改计算机系统配置及任何文件、软件,严禁私自安装程序。原则上禁止读者自带U盘、光盘和其他载体的电子读物在电脑上使用,如确因学习需要,读者需下载或复制资料,须事先征得管理人员同意,确认自带设备无毒后方可使用,否则管理人员有权予以没收。读者使用图书馆各类数据库,应遵守电子资源版权公告的有关规定。

5、自觉遵守《读者入馆须知》,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爱护公共实施和电子设备,不得刻划、涂写和随意搬移,不得使用室内电源充电和进行与电有关的活动。室内走动脚步要轻,时刻保持室内安静与整洁。座椅轻拿轻放,坐姿端正,离开前请将椅子摆放原位,保持桌椅整齐。

6、发现机器故障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拆卸、挪动、更换。如因违规操作而造成机器或网络损坏,应予照价赔偿。

7、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被停止上机,并报系部、学工处予以纪律处分。 

    六、光盘利用规则

1、图书馆珍藏的多媒体光盘资料的原件是不出借的,但可以为读者提供光盘资料的复制本。

2、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如果确实需要使用多媒体光盘资料的,请记下所需的资料名称、分类检引号,到网络阅览室预约,经当班老师同意后,可自带空白刻录光盘到网络阅览室,工作人员会为您复制好所需要的光盘资料。

3、每人每次复制光盘不超过2张,如读者有特殊原因需要多复制的,需经馆领导批准后方给予办理。

4、复制的光盘资料,仅限自己学习、研究使用,不得传播或用于经营。 

七、文献资料及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图书馆藏是国家的公有财产,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使读者深明馆藏资料的特殊价值,自觉爱护图书,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文献资料

1)损坏、涂划、污损书刊资料的赔偿 

对书刊批注、划线、污迹(包括水渍、油渍、色渍、墨渍)等,均视为污损。对损坏情况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每页赔偿1元;遗失或破损书刊资料的封面、封底、书标签、磁条、条形码和装订等,分别赔偿2元。

损坏情况严重,影响内容完整者,应以原书赔偿。其损坏的书,经本馆注销,加盖印记后,发给赔书人;不能赔偿原书时,则按本办法第二款规定赔偿。

对书刊资料撕页、“开天窗”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除罚款外,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2)遗失书刊资料的赔偿

读者遗失图书资料,须自行设法重购同种同版图书赔偿(同种同版图书,意为具有相同的书名、著者、出版社、版次等,租书店或其它单位所有的图书资料一律拒收),并交纳图书加工费10元/册。无法重购者,根据原书出版年限、价值的不同,按以下条例赔偿。

丢失图书资料附件、附册、附图应赔偿原件,否则按原书价格赔偿。污损图集、画册中的某一页,按原书价格赔偿。

遗失解放前古旧书刊,每册赔款不少于2000元;遗失建国后至1976出版的图书资料,先以现有相同页码的新版图书价格估价后,再按50倍赔偿;遗失1977-1989年出版的图书资料,先以现有相同页码的新版图书价格估价后,再按30倍赔偿。

遗失1989年后出版的图书资料:

一般中文书籍,5-10倍赔偿。

使用价值较大的或不易补充的中文图书资料,10-15倍赔偿。

国内出版的外文书籍,按中文图书资料规定赔偿。

中外文期刊遗失一期,按全年定价赔偿,遗失超过一半者,除赔偿全年期刊价值外,另加遗失期刊之原价。

凡遗失本馆孤本书,原版外文书(包括影印外文书),以该书定价的20倍赔偿。

多卷集图书资料的遗失,按整套赔偿,遗失全套按全套的5-10倍赔偿。属普及读物,则可单本5-10倍赔偿。

赔偿与处罚未执行前,本馆不向违规读者提供借阅服务。

偷窃、冒借图书资料的处罚

使用偷窃或遗失的借阅证冒借,一经发现按偷窃图书论处,直接交学工处及所在系部,由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凡不按图书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采取各种手段将图书资料带出库(室)外,均作偷窃处理,除追回图书外,须按所窃书刊价格的20倍处罚,并将情况通报学工处及所在系部,并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将借书证转借他人使用、或代他人借书者,一经发现,须交纳罚金10元并给予停借两个月的处罚。因遗失未及时登记挂失或将自己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所出现的问题概由本人负责。 

2、电子资源

1)丢失本馆光盘片、软盘,应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光盘片抵赔,并缴付加工手续费5元。

2)如无法以光盘片、软盘抵赔,可办理赔偿手续。赔偿标准如下:正版光盘、软盘按原价5倍;刻录光盘50元/张;交流光盘30元/张。 

3、损坏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根据图书馆专业人员检查意见,必要时会同校科研处,对损坏设备进行价值评估,责令使用者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停证等处分。 

八、读者离校手续

    学生毕业、教职工调动或离退休前,必须到图书馆办理图书还清手续,遗失图书按规定办理赔偿。手续完备注销借阅证后,由图书馆出具证明,方可办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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