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研室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教研室全称为“教学研究室”,是指完成教学、科研及其相关任务的基层教学与研究组织。

第三条 教研室是学术组织,不形成行政管理层次,不具有对人、财、物的行政管理权。教研室以学科与课程建设为中心开展各项活动,活动中涉及到人、财、物等方面行政管理的,应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建议,由所在教学系部决定和实施。
    第四条  教研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写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报教学系部审核;

2、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

3、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4、加强师资建设,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评价教学工作质量;

5、加强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五条 教研室是按照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组织。一个专业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教研室;教研室可由一门学科或几门相近学科的任课教师和教辅人员组成,也可由一门或若干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各教学系部可根据为其它教学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设置公共课教研室;个别专业可按教学年级设教研室;教研室可按学科或课程分成若干个课程组。

第六条  教研室应当保持一定规模。除学校扶持发展的教研室,原则上要求每个教研室需由5位以上教师和教辅人员组成。10人以下(含10人)的教研室设主任1名,11-15人的教研室可设正、副主任各1名,16人以上的教研室可增设秘书1名,每个教研室至少要有1名教授或副教授。

第七条  教研室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创建、调整或撤销,须由学校教学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根据各教学系部的学术实力以及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发展需要等因素动态调控各系教研室的设置。

第八条  设立教研室的程序是:教学系部提出具体设置建议;教学职能部门审核;学校教学委员会研究;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的职责与待遇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的职责

1、负责编制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

2、领导并组织学校和系部下达的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

3、领导本教研室各类人员的工作,督促本教研室成员按照有关规范与要求完成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负责对本教研室各类人员培训和工作评价,主持研究师资建设工作并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建议;

4、主持本教研室各项教学基本建设,特别是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5、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文件、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持审定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材料、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教学文件和考试材料;

6、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保持和加强学校内外相近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7、组织教师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活动要有议题,并做详细记录;

8、组织教师进行听课、教学观摩、教学评价以及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9、协调系部开展其它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的待遇

1、各系部可比照人事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每年给予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2、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先进教研室评选工作。获先进教研室称号的教研室主任在晋级、评优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   教研室活动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应当根据学术专长,把从事教学、科研及其辅助工作的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入一个教研室(或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完整地参加所在教研室的各项活动。由教学系部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教研室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有关考核、鉴定、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教研室活动,每学期每个教研室的活动不得少于6次。教研室的活动应当按照学校和教学系部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记录,记录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完成学校和所在教学系部规定任务的前提下,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活动由本教研室自主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教研室工作的争议和不同意见,学术事项可向所在教学系部教学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反映和申诉;行政事项向所在教学系部主任、学校教学职能部门反映和申诉。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00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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