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工作规程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教学工作的规定,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程。 

第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改革是学校各项改革的核心。切实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对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研究学校人才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常规教学,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五条  实行教学管理分级负责制。教务处作为学校管理教学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和监督;各系部负责本部门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学研究等工作。建立校、系部二级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研究和审议教学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六条  重视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教研室按学科、专业或课程体系组建,其主要职能是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对本教研室师资的培养提高提出建议,安排教师的工作任务等。 

第七条  为加强对教学状况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学校常设教学督导办公室。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有较丰富教学经验的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专家担任,各系部相应建立系部教学督导小组。 

第三章  培养计划 

第八条  培养计划是对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以及培养过程、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专业都要制订相应的培养计划。

第九条  各专业在新生入学前,应根据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专业方向和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修订)好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制定(修订)培养计划之前,教务处应先提出制定(修订)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规格、课程类型及各类课程的比例、总学分与总学时、教育教学活动周次、周学时、公共课程门类及教学时间等原则性意见及制定(修订)要求,各专业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修订),经系教学委员会、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审议,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培养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不能因人设课,亦不能因无人而不开课。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系部分管教学的主任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教务处提出调整意见和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培养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各系部专业课程的开设一定要根据培养计划开设。凡专业必修课,必须落实自学、作业、辅导、读书报告、设计制作等教学环节,保证l课时的课堂教学至少有1课时的课外学习相补充;凡开设的专业选修课,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选修课要逐步做到系列化,为分流教育提供保证,同时使学生有选择余地。 

第十二条  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

1、已确定主讲教师;

2、制定出合适的课程教学大纲;

3、选、编好适用教材;

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6、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7、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系部在落实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提前从上述各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立即整改、建设,确保依据培养计划规定按期高质量开出相关课程。 

第十三条  开设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积极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和实验场所、教学手段、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各系部应针对各门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规格和专业方向,过冷、过窄的知识领域一般不宜设课。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已公开发表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选修人数不足25人的专业选修课不开设。 

第十五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提高学生人文、科学、艺术修养;师范方向课程,是教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部要重视上述课程的建设,保证课程质量。 

第四章     教学资格

第十六条  讲授列入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与该课程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学生主讲一门课程,各系部在安排必修课程教学任务时,应首先安排教授、副教授上课。 

第十八条  凡从事教学工作不满3周年的见习助教、助教必须在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导师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导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校讲课,还需在教研室内试讲,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方能正式开课。 

第十九条  因教学需要,系部欲聘请专任教师以外的校级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职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对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系部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为46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和质量标准,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2、对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系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许可(必要时需经领导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或实验课的指导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6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和质量标准,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不具备以上两款所述条件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课程的主讲教师。如确因教学需要,拟聘请者已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按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对此类情况应从严控制,以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的学术素质。 

第二十条  从校外聘请兼任教师,按《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开课前不能提供教学大纲、教案或讲稿者;

3、不履行青年教师导师制职责的青年教师;

4、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5、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6、受到半数以上学生联名要求撤换而不改进者。 

第五章 教材

第二十二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教材的选用必须注重思想性、科学性、前沿性、适用性。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采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十五”、“十一五”国家重点教材和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理工类和财经政法类专业使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质量低劣的教材必须淘汰。教材或自编讲义的选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少数新开课程或选修课程尚无合适教材或自编讲义,必须编写讲授提纲。教材、讲义或讲授提纲,必须于上课前发给学生。 

第二十四条  选用并订购本校教师自编、参编教材,必须按学校相关文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及其他教学参考资料。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六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任课教师应根据培养计划、教学要求、教学目标和计划学时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经教研室审定和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 

第二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授课计划。授课计划一式两份,一份交系教科研办公室,一份教师留存。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至迟应在开课前两个月确定好任课教师,使之有充裕的备课时间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三十条  教案或讲稿,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基层单位,特别是讲授公共课程的教研室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平行班级同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并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第三十二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恰当分配课堂时间,不早退,不拖堂,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己任,要结合学科特点,在教学中通过言传身教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境界和品德修养。 

第三十四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外部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正确而适当地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适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的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采用先进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 

第三十五条  课堂讨论时,教师要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多媒体教学、利用语音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相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无故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充分重视课外辅导,把课外辅导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机延伸,要在贯彻教育公平性原则的前提下,注重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学习困难生的个别辅导。 

第三十八条  按培养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不得停课或增减课时。如遇特殊情况需调课,任课教师应向班级所属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由教务处审定后,方可调课,并按先补后停的原则安排所调课程的教学。如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的教学活动而占用了其他课程的教学时间,应从安排这些教学活动的课程中让出相应的教学时数补上被影响的其他课程,补课办法应在制订该项教学活动的计划时一并研究落实。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市级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行政科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并书面转告任课教师,但因参加上述活动需进行的集训、排练一律不得占用教学时间。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对相关责任人以教学事故论处。系部一律不得因安排其它活动而要求停课或调课。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九条  实践教学是学生政治思想和专业思想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各类实践教学活动都应纳入专业培养计划或课程教学大纲。 

第四十条  各系部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制订出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并在活动前制订出实施方案(含该项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和考核办法等)。实施方案必须在活动前一个月报教务处,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教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带队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安全等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根据计划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作出周密的安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加强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以便计划付诸实施。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并向系部写出书面汇报。

第四十二条  凡开设实验课的系部均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课教学大纲;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并努力多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实验材料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在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无故离开现场,以便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四十三条  要根据科技进步的要求,注重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学校的各类实验室要对学生开放,打破“学科壁垒”,加强统筹建设和科学管理,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  各系部的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工作应严格按《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践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鼓励各系部进行实习模式的改革与探索。 

第四十五条  加强“两课”教学的实践环节,提高“两课”教学效果。“两课”教研室要加强对“两课”实践教学的改革与研究,促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两课”教学质量。 

第八章 课程作业

第四十六条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必需的作业量。学生完成一门课程历次交纳的课外作业累计时数一般不应少于该课程总教学时数的1/3。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学生平时成绩,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占该门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20%。平时成绩应包括:平时作业、出勤情况、课堂表现、课堂提问等。教师必须对学生交作业的情况作认真记载,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十七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仔细,必须做好作业批改记录,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四十八条  各系部在期中和期末要检查学生的作业本,了解教师布置和批改作业的情况,此项检查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毕业设计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设计是学生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是学生获得初步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系部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每位学生要按照要求,独立地完成毕业设计的撰写任务。 

第五十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专业毕业设计工作计划、组织选题与开题、安排落实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进行质量分析与总结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要加强对毕业设计的选题指导,学生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培养要求,选定本专业方面的课题,师范类学生也可选教育科学方面的课题。选题采取教师指导性命题和教师指导下的学生自主选题、学生独立命题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指导学生毕业设计的教师,必须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一定的指导能力,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五十三条  要认真做好毕业设计的答辩工作,凡指导教师初评成绩为“优秀”的学生必须参加答辩。各系部答辩时要有明确规定和书面记录,答辩后要及时评定成绩。 

第五十四条  毕业设计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计分制,其中评为“优秀”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若发现学生有抄袭或剽窃行为,经系部毕业设计领导小组确认,取消其毕业设计成绩。 

第十章 考试考查 

第五十五条  考试考查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进行必要检查,期中检查的成绩占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10%;学期结束时均须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70%。期末考试成绩在60分之下的,该课程的平时、期中检查成绩不得评为优秀。考试方式由课程组或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目标要求、教学内容、学生类别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教研室主任确定。考试课程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考核形式,应由教研室或主讲教师提出建议,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注明,考试考查的管理要严格按《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命题要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的能力。命题应正确掌握覆盖面和难易梯度,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命题格式应规范化,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统一使用教务处提供的格式。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探索考试方式,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做法,努力实现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践性课程要分项建立科学、具体、可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八条  每门考试考查课程由系部选定一个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对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全过程负责。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执行《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工作规程》。 

第五十九条  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做到公正、客观。阅卷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标准答案和试卷分析表等送业务所属系部教科研办公室。各系部必须在考试后1周内将成绩录入管理系统,做好成绩管理工作,并将学生答题纸、试卷及标准答案、试卷分析表妥善保存(保存至学生毕业三年后),以便查阅。 

第十一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六十条  教学评估的指导思想是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管、教学相长。评估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手段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系部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凡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考核达不到优良水平的教师,岗位考核不能获得良好(称职)及以上等级,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第六十一条  要从教学规范、教学状况、课堂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获奖等方面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十二条  校、系两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要深入课堂听课。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次;教务处及系部领导听课不得少于10次。 

第六十三条  期中和学期结束前,系部要组织检查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以利于吸取教训,推广经验,改进教学。 

六十四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学校和系部应给以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级、晋职及享受其他优先待遇。 

第六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程和其它教学管理规定,在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酿成失误,影响教学的,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六十六条  经严肃有效的教学评估和多方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系部有权暂停其教学工作或调离教学岗位:

1、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不能完成与其教学有关的工作任务。

2、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强烈不满。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估工作,其结果将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和校内岗位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有关工作按《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 

第六十八条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综合考核、业务考核、教学测评资料、奖惩、处分等材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  教学保障

第六十九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第一位的中心工作,学校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教学,系部一把手是所在系部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应坚持“教学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未经批准而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送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学校所有非教学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倾听师生的意见,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服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教学。学校应优先保证教师队伍的建设;对教学工作正当的经费需求应予满足。学校的教学设备不得挪作他用,因挪作他用影响教学而产生的教学事故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多媒体设施及其它教学设施如在学期中途损坏,应随报随修,不得影响教学。如因非人为因素,一时难以修复的,设备管理和维护人员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教学正常进行,并至迟应在报修后一周内检修好,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教学工作,对其他学生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如与本规程的有关条款相矛盾且在本规程之前公布的,则按本规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系部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执行。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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