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处分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
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明显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认识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受处罚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缓期执行)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课堂内、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场所不得使用手提电话。否则按此条论处。)
第六条在校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
视其作案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加重处分;
(五)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故意损坏公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国家和个人财物,受到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罚,罚款金额在5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踢坏门窗、打破玻璃或损坏桌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校园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用电饭煲、电炉、电热杯等各种学校禁用电器者,除经济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程度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损坏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其依据设备价格赔偿经济损失;
(六)毕业生在派遣、就业期间损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扣发或吊销毕业证书、暂缓分配直至取消分配资格等处理,毕业生若已经离校,则与所在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第九条非法出版、复制、传播黄色书籍及淫秽物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涂改、伪造、转借证伺:并造成一定后果者,本人除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外,学校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一条妨碍他人通信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男女交往失态,在校园内,男女搭肩搂腰,草坪上相互枕睡,公共场所依偎搂抱等举止不端行为,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道德败坏,行为不端,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异性宿舍留宿、私奔、同居及充当“三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有流氓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期间未经学校批准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关于寻衅滋事的处分规定:
(一)严重妨碍他人学习、休息,引起公愤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酗酒、摔瓶砸物、哄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危害他人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餐厅、影剧院、会场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因考试成绩、毕业分配、联系就业等原因对教师、工作人员或领导进行威胁、无理取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关于打架斗殴的处分规定:
(一)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互相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策划打架、打群架为首、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打架、到校外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打架斗殴不但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而且要赔偿受害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关于旷课的处分规定。(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实际上课时数低于6学时,按6学时计算,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双休日在内。)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限额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1学时至9学时,应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旷课10学时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学时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学时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学时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关于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一)考前通过各种手段窃取试题、参考答案者;
(二)将与考试(或考查)有关的课程内容、公式抄在书桌或考场内其他物件上(含人体部位)者;
(三)考试时间内看书或笔记、夹带小抄者;
(四)考试时间内偷看、抄袭别人试卷者;
(五)考试时传条、示意、交头接耳、核对答案者;
(六)请别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者;
(七)为上述(一)~(六)条行为提供方便或协同者。
对考试(或考查)作弊者,除按学籍管理规定该项成绩以零分计算,不予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校调查违纪事件中,利用种种方式(包括私了、作伪证、包庇、销赃等)欺骗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加重一级处分。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五)在校外和校内跨学区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二级处分。
(—)连续发生若干起违纪事件,够上本条例三项以上处分者
(二)两次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又违纪者;
(三)留校察看处分后又违纪者。
第二十三条.处分程序
(一)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山学生所在系部或有关部门尽快完成调查』二作,并提出处理意见(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并附有关材料和学生本人书面检查,报学生工作处。
(二)给予学生警告处分山系部决定并负责起草处分决定,学生工作处会稿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系部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处决定并起草处分决定,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室讨论决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所有处分决定均需由学校发文。
第二十四条关于学生申诉
(一)受处分学生如对错误事实持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二)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如对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保留意见,或自接到处分决定起三日内,向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领导机关申诉。申诉中与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校应给予复议(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主管部门或上诉人。
第二十五条关于善后工作。
(一)凡受各种处分者,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系部范围内公布,同时由校或有关部门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并将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二)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可根据自己受处分后改正错误的表现,向有关系部或部门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学校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复议,如获批准,其处分材料可以不放入个人档案(因政治、道德原因而受处分的必须存入个人档案)。
(三)对受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部门或学校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者有立功表现经批准可缩短其察看期。学校应根据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察看期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四)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主管部门解除其察看期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如超过三个月不办理手续,
以后不予补办。
(五)对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可发给学业证明:被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业证明。
(六)凡属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入学前是国家干部、全民和集体制职工,一律退回原单位安排;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其户口粮油关系一律迁回原入学前所在地。
(七)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半年的奖学金: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停发一年的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函授生、旁听生以及其他在我校就读违纪者,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